2012年4月,国家杜马通过了州长选举法,该法于6月1日生效。 因此,在经过将近三年的休息后,根据总统令任命了地区首长后,总督将再次当选,并参加选举程序。 的确,法律规定了许多措施,这些措施大大限制了民选人士的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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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法律,只有政党可以提名州长,每个州最多只能委派三个人。 对于自我提名者,应在区域选举立法中规定这种机会。
要以这种身份进行注册,候选人必须获得地区议会和市政当局代表的5%至10%的支持。 每个区域所需的确切票数是独立确定的。 对于那些提名自己的候选人,还提出了另一项要求-收集当地居民0.5%至2%选票的支持。 该规范也应在区域法律中加以规范。
另一个创新是所谓的“总统过滤器”,以候选人与国家元首的强制面试的形式实施。 此外,总统本人将决定以何种形式和方式进行这些磋商。
法律允许第二轮选举。 如果没有一位候选人获得超过50%的选民总数的一票,则有可能获得超过50%的选票。
那些因犯有严重,特别是严重违反法律行为而有犯罪记录的公民,不得为州长的职位而战。 那些根据总统的决定以“与失去信心有关”辞职的州长如果辞职后不到两年,也将无法参加选举。 前任州长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辞职时,他必须在参加选举之前获得总统的许可。
州长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法律为希望继续担任这一职位的人提供了两个任期的限制。 先前根据总统令任命的那些州长将不会捍卫该地区这一领导层的任期。
公民有机会表达对地区负责人的不信任,并将其撤职。 为了对该问题进行全民投票,有必要收集至少25%居住在该地区的选民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