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正义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国家的观念早在上古时代就出现了。 那个时代的哲学家和思想家认为,组织社会生活的最正确形式是在普通民众和政府代表法律面前平等。 亚里斯多德,西塞罗,柏拉图和苏格拉底的这些思想成为创建法治理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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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念不断发展,哲学家和科学家约翰·洛克(1632-1704),查尔斯·孟德斯鸠(1689-1755),后来的伊曼纽尔·康德(1724-1804),乔治·黑格尔(Georg Hegel)( 1770-1831)等。 建立法治的最初经验属于美国和法国,人权和自由是在1789年被这些国家立法的。 关于法治的现代观念提出了许多特征。
法律优先于国家
如果一个国家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并为了个人的利益行事,以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则该国家可以被视为合法。 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另一个人的权利时,一个人的权利边界就会越过。 法律对国家的至高无上也意味着人民享有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主权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法律高于一切”
法律是法律表达的一种形式。 在法律状态下,法律是基于法律原则的,并不认可任意性,暴力和独裁统治。 只有最高立法机关有权修改法律,而附则不应与法律相抵触。
宪法和宪法法院
法治中的人权和自由-最高价值。 该规定应包含在国家宪法或其他文件中。 同时,宪法法院确保遵守宪法,并为社会稳定提供保证。
三权分立原则
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独立的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 这种方法避免了政府杠杆的集中使用,避免专制主义和专制主义保证了个人权利的遵守。 政府部门彼此相对独立,建立起相互控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