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仅是个人不愉快的情况,而且是一种官僚程序,与我国的其他登记行为一样,离婚程序需要缴纳国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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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是一项公共服务,为此必须支付适用法律规定的费用。
民事登记处离婚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第19条(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于1995年12月29日注册,编号为223-ФЗ)规定,如果配偶双方同意离婚,则他们可以在没有不必要的官僚主义拖延的情况下直接在体内执行此程序民事登记记录(登记处),例如,在婚姻登记的地方。 但是,只有在这个家庭中没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这种简化的离婚登记程序才有可能。
俄罗斯联邦现行税法第2部分第333.26条于2000年8月5日被分配为编号44-ФЗ,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应支付给民政登记处工作的国家费为400卢布。 同时,每个配偶有义务在离婚时支付此类费用。
法院离婚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应用这种简化的离婚程序。 特别是,按照俄罗斯联邦《家庭法》第21条的规定,如果家庭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将不得不求助于法院离婚。 此外,如果只有一个配偶要离婚,而第二个则断然拒绝离婚,则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进行。 最后,如果第二个配偶虽然不直接反对离婚,但以各种可能的方式逃避了执行此程序,但寻求离婚的配偶也必须向离婚丈夫提起诉讼。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国家收费的数额将与在向登记处提出离婚时的数额相同:每个配偶将必须支付400卢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