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公共危险是指犯罪的主要标志之一-损害。 它既可以由公民的宪法权利(包括最重要的生命权),也可以由国家安全,国家的经济利益,公共秩序,生态,道德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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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律师认为,公共危险是内在危险信号的象征,其危害程度要小于对损害的赔偿,而对损害的赔偿应不是刑事方面的,而是行政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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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犯罪危险的特殊性是什么? 不同类型的犯罪在严重性上存在差异,因此在公共危险中也存在差异。 甚至对于一个没有法学经验的人来说,抢劫是比例如盗窃或流氓行为更为危险的犯罪。 在没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实施谋杀,比同一起抢劫案更为危险。 因此,对不同社会危险罪行的责任的严重性也必须有所不同。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60条第3款直接说明了这一点:“在判刑时要考虑到犯罪的性质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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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险程度是使我们能够将犯罪区分为“简单”,“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化”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评估危险程度并相应地将犯罪归为上述类别之一,有必要考虑多种因素:犯罪的对象,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犯罪者的动机,犯罪的程度(如果犯罪是由一群人实施的)等。 只有全面研究所有这些因素,并考虑到缓解或加剧的情况,才能对公共危险程度进行准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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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犯罪的公共危险不构成刑事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77条规定,犯罪者只要其行为或所从事的行为已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便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许多其他国家的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刑法“落后于”现实生活,并且最近被认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现在已牢固地纳入绝大多数社会的生活中,那么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例如,在苏联成立的最后几年,规范仍然有效,因为投机或买卖外汇受到了惩罚。 实际上,他们是用手指看着它的,在极少数情况下,即使此案仍在法庭上,被告也被免责。